浅谈给孩子“自由”的标准
浅谈给孩子“自由”的标准
现代教育理念提倡儿童自主发展、自由发展,所以“给孩子充分的自由发展的空间”成为教师、家长的一致追求。那么如何理解“自由”的标准、把握给孩子“自由”的尺度呢?
有的教师和家长认为:孩子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不限制孩子的想法和做法就是给孩子“自由”发展的空间。这种思想在幼儿园教学中的表现是:比较放任孩子,教育教学目的性不强,随意性大;在家长那里的表现是:让孩子顺其自然。我认为,这两种思想都是不对的。
“自由”需要有标准。
一、正确理解儿童发展中“自由”的概念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卢梭,是儿童自由发展的倡导者,他提出“给孩子更多自由成长的空间。”但他也认为“人天生的善要有待于发展,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就是说,“自由”教育决不是放纵或放任自流。
由此可见,“给孩子充分的自由发展的机会”和“给孩子充分的自由”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孩子的发展提供最适合的教育机会和教育空间,而后者则是没有原则的迁就。
在卢梭看来,儿童自然自由地发展就意味着象植物那样生长发育。他主张“顺乎天性,让人的本性避免受社会偏见和恶习的影响而得到自然的发展。”既然要“顺乎天性”,所以就不能由着“性子”来,要顺应“天性”的发展法则而自由发展。
作为教师,要给儿童提供一个“自我开拓心灵”的环境,而不应该给儿童任何强迫。所以,孩子的自由必须在教师创设的大的教育环境下,采取适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顺应儿童发展规律的方式,引导幼儿自由探索,自我发展。
二、“自由”必须首先保证生命健康
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是:好动、好奇,喜欢探索,但他们又是不具有后果意识的不完全的人,所以儿童的发展尤其需要成人的保护和引导,需要成人的监管和照料。我们讲“以人为本”、“以儿童为本”,首要的和必要的条件就是保证儿童的生命健康。
人权最基本的就是生命权,人要实现发展最基本的条件也是要身体健康。
学龄前儿童年龄小,他们的行为特点是直接行动性,也就是说他们对事情的后果没有预见性,是在做中感知结果的。所以成人必须预知其行为后果,并适时适当地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幼儿的生命安全。
掌握了这样一个原则,就会正确处理儿童自由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孩子们对电器感兴趣,可电非常危险,这就需要成人为儿童创设一种安全的、能满足儿童探索欲望的环境,使儿童在一种“自然”的环境中尝试探索的乐趣,同时学到知识、受到教益。
牢记这一原则,就会正确处理严与松的关系,掌握严与松的尺度。
三、“自由”之中要有规则
发展必须符合社会和自然法则,要有一定的规则意识。
1、社会规则意识:人具有社会属性,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无论我们处在何种社会形态之下,都要遵守一定的社会公德,服从社会发展对人的需要。
社会法则就是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守则。社会是按一定的规则进行运转的,任何事物不管对不对、合理不合理,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像生物琏一样。我们想发展它、改造它,必须顺应其规律而不是打乱其秩序。也就是说,我们应在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运行规则的基础上,寻求自由发展。
2、自然法则意识:自然法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二是社会发展对人的需求法则。
学龄前儿童其生理和心理发展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如思维尚未发育完善,不能把复杂的事物表达出来;无意注意占优势;情感富有易变性和冲动性,等等。在为儿童提供自由发展的空间时,要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为其提供的发展环境要符合儿童该年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
社会发展对人的需要是我们寻求自由发展的方向。我们对幼儿的培养目标是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会生存首先要会适应。
有人认为孩子小,应该给孩子一个纯洁的世界:没有竞争、没有邪恶、没有欺骗、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然而,如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的广泛渗透,孩子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与世隔绝的真空中。我们对于孩子的教育,虽然倡导以表扬、鼓励的正面教育为主,倡导给孩子一种积极的正面形象,但这并不是说孩子要生活在一个脱离现实的真空中,我们的教育必须以现实为基础,要让孩子从小就感受真实的社会生活的一面。比如说集体生活规则,就是应该让幼儿知道,社会是一个大家庭,生活在这个大家庭中的人,就要遵守一定的集体规则,就不能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让自己的行为符合集体的利益。再比如说社会中的不良现象,我们不应该想法使孩子们回避,而应该在这种自然的环境中,让孩子们了解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让孩子们懂得怎样做一个正直善良的人。
这种贴近现实生活的教育,应该也是一种就是符合儿童自然发展的教育。
还原社会,让孩子在符合社会生活秩序的环境中自由发展,而不是在一个世外桃园的真空中发展,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
3、承担责任意识:如今的孩子比较任性,一般来说他们的愿望很少得不到满足,所以养成了他们一种唯我是从、唯我独尊思维习惯。于是专家们又呼吁给孩子挫折教育,让孩子们承担一些行为后果,这种教育是应该也是必须的。
在给孩子们“自由”的空间里,也应该渗透承担后果的责任意识。听过国外的一个育儿故事,说有一个孩子在寒冷的冬天,执意要穿着短裙上学,于是母亲毫不阻拦地让他穿着去了,结果可想而知,孩子感冒了。国外的教育就是这样,让孩子们在失败和挫折,甚至是痛苦中懂得道理。在国内,这种情况我想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家长们对孩子的身体健康看得很重,那种“明知不可为而让其为之”并让其承担后果的做法,是难以想像的。所以在给孩子自由权的时候,成人一方面要有让孩子承担后果的心理准备和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对其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必须清楚,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进行干预。
四、“自由”要有一定的尺度
毕竟孩子就是孩子,在把孩子当完整的“人”的时候,也要把孩子看成“儿童”。孩子们天真、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对自己行为的难以把握。
所以,在促进孩子自由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要在符合大前提和关键条件的情况下,掌握好尺度,太过就是放纵,太严就会限制儿童的发展。
这个尺度如何掌握,要靠教育者教育水平和教育技能的发挥。如我们在组织一次科学探索活动时,如果对儿童探索的过程过于放手,就会使教学活动杂乱且无法引导儿童寻找探索的规律和发现问题方法,所以教师的引导语、提示语显得非常重要,提示得当,会使教师成为儿童学习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不当则会使儿童对教师产生一种畏惧,寻找不到学习的乐趣,就难以谈到发展和自由发展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给孩子充分的自由发展的机会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和范围,也就是说,“给孩子充分的自由”要掌握好尺度,过小会限制孩子的发展,过大会放纵孩子的个性。这个尺度必须和教育的大原则、社会发展的大环境相适宜,必须符合儿童生命本身的发展规律和要求。那种脱离国家、脱离社会、脱离儿童生理心理特点的无原则的放纵,都是对受教育者的一种不负责任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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